敦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为吸引域内外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原则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2、凡国凡各级、各地的投资优惠政策,我市都比照或择优执行。
3、本政策未涉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税费优惠
4、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二年内享受"先征后退"所得税政策。
5、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三年内享受"先征后?quot;所得税政策。
6、经有关部门确定,属高新技术加工型项目或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来四年内享受"先征后退"所得税政策,期满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继续享受"先征后退"所得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一事一议。
7、达到上述投资远见模的新上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市属部分基本建设政策性收费,减半征收劳务性收费。
8、对购买、兼并国有或集体但业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资产可评估,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变更产权只收工本费。企业所得税在确保上年税收基数基础上,比照上述投资规模,享受"先征后减半退还"新增基数部分税收政策。
三、用地优惠
9、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免收市本级70%的土地出让金(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向上级报件费用)。
10、新上工业项目(经营期5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每投资1000万元,无偿提供,独资企业由受益的财政门提供。
四、资产出售和租赁优惠
11、国有或集体企业资俩相抵有净资产的,其净资产可以优惠价格出租、出售或折价入股。
12、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破产残值;也可用承担与企业破产残值相对应债务的方式,零价购买企业破产残值。
13、债务包袱较重企业可分离部份有效资产折股合资,新老企业分立经营;也可以有效资产出租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14、启动长期停产企业的,无偿提供闲置资产5年。
五、奖励办法
15、引进域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分别按到位资金额的1%、1。5%奖励给中介人,奖金由受益的财政部门支付。
16、争取无偿投资(含捐款、捐物),市政府按争取额度,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17、对财政和金融部门,除正常信贷金外争取到的资金(含为驻敦企业争取的资金),市政府按实际投放额度,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18、对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视情史,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19、部门和单位争取域内个人投资兴办实业的,视为招商引资任务,不予奖励。
六、其他
20、为投资者的基建提供"三优先"服务,即优先报建,优先施工,优先安装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21、对投资者实行证、照、用工等手续代办制度,属国内投资项目,由项目开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属国外投资项目(含港澳台),由外经贸局负责办理;新上项目的环评由环保局负责办理。各种申报材料齐全,当天办理完结,一切费用按下限收取。
22、投资兴办信息产业、旅游产业、科技服务业和符合发展方向的文体产业的,以投资30万元为基数,相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3、域外企业到我市注册的,按地方所得纳税额的20%给予奖励,由受益财政部门支付。
24、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此前相关政策未到年限的,按原政策执行。
25、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