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为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到汪清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凡是在工业集中区内投资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环保政策及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含2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由工业集中区核准后提供土地,5年内无偿使用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的,支付补偿费用40元/平方米;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支付补偿费用40元/平方米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返还30%。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含5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由工业集中区核准后提供土地,5年内无偿使用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的,支付补偿费用40元/平方米;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支付补偿费用40元/平方米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返还50%。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含1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由工业集中区核准后提供土地,5年内无偿使用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的,支付补偿费用40元/平方米;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支付补偿费用40元/平方米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返还70%。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企业累计税收总额达到300万元的(扣除财政奖励部分),由工业集中区承担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70%的费用。企业累计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工业集中区追加承担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70%的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有发展潜力的特殊项目,一事一议,采用更加优惠的政策。
土地使用面积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实际投资需要及工业集中区土地利用规划而定,原则上建筑容积率在0.6以上。
二、财税政策
第二条投资新办的工业加工企业,自交税之日起5年内,按每年实际上缴税金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年上缴税金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实际上缴税金总额的15%奖励给企业;年上缴税金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实际上缴税金总额的20%奖励给企业。
三、规费政策
第三条投资新办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要求,所有厂房建设免收一切政策性收费和基金,确需缴纳的,由工业集中区统一代收代缴;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下限减半征收。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建成的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允许,不得随意检查、收费。凡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50%征收,由工业集中区代为办理。除上级部门专门布置的检查和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五条入驻工业集中区的企业生产用水,享受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待遇。
四、服务政策
第六条凡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相关手续由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协助办理。
五、奖励政策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工业集中区建设引进域外资金,资金到位后,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确认,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域外人才到工业集中区创业发展,对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的中层以上外来工作人员,如愿意在汪清落户,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核准,有关部门要免费办理户籍准入手续;子女就学享受汪清镇内居民同等待遇,使其安心投资兴业。
六、其他政策
第九条为保证以上优惠政策的落实,企业缴纳的土地补偿费由工业集中区统一收取使用,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原则上用于工业集中区建设,主要用于偿还工业集中区的贷款、征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企业的奖励。
第十条入驻企业享受国家、省、州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汪清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汪清县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